浅析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三用”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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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美琴.浅析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三用”错误[J].中国监察,199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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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美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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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新余市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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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八章经济类错误中分别设立了“占用公物”、“挪用公款”、“借用公款”错误(下称“三用”错误)。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容易将这“三用”错误混为一谈。本文拟就“三用”错误异同,作一粗浅分析。《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占用公物”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占用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第八十条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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