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诉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兼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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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永安,冯杨. 我国民诉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兼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J]. 金陵法律评论, 2005, 0(1): 8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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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永安 冯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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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 冯杨(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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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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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后不可罚行为 法律竞合 构成要件 吸收犯 |
Several Problems on the Amendment to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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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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