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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适用
引用本文:吴太轩,叶明.论农业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适用[J].经济法论坛,2011(0).
作者姓名:吴太轩  叶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    要:目次一、农业行业协会概述二、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农业行业协会的理论争鸣三、确定农业行业协会是否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四、对反对论观点的证伪五、对赞成论观点的证实六、结论由于农业具有交易的弱势性、生产的较大风险性、经济组织的分散性等特点,国外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对农业的适用除外制度。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6条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限制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会员合伙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欧共体条约》第36条也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行业。另外,日本、芬兰等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

关 键 词: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  商业行业协会  农业行业协会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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