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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王强兴被逮捕和移诉后又释放
引用本文:刘立安.为什么王强兴被逮捕和移诉后又释放[J].中国刑事警察,2002(2).
作者姓名:刘立安
作者单位: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局
摘    要:2000年5月18日21时许,江苏省盐城市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兴宝农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因桑建兵、王建海、郑卫梅到王强兴的住地向王强兴索要承包土地转让租金23万元欠款,从而发生纠打,王强兴用刀将桑建兵等3人刺伤。经法医鉴定,王建海、郑卫梅为轻微伤,桑建兵轻伤。公安机关认为王强兴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2000年5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于6月2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批准逮捕。6月23日王强兴被执行逮捕。经侦查预审,2000年7月12日以相同罪名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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