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零口供”与沉默权 |
| |
引用本文: | 曾海泉,范朝榕.慎重对待“零口供”与沉默权[J].中国刑事警察,2002(3). |
| |
作者姓名: | 曾海泉 范朝榕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 |
摘 要: | 当前我国对口供及其取证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淡化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采纳“零口供”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理论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他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易于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阻碍了我国法制的文明与现代化。第二种观点,也主张淡化口供的作用,但他们意识到目前推行“零口供”规則和“沉默权”在我国还不现实,因而主张循序渐进,实行有限制沉默权。比如对涉嫌不明财产来源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等案件可排除适用沉默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