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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法制现代性中的中国司法
引用本文:方乐.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法制现代性中的中国司法[J].政法论坛,2007(3).
作者姓名:方乐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纠缠交错,利益的结构性冲突也日渐频繁。为此,当下中国的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就必须在理顺关系、权衡利益、评估得失、摆平事件上下工夫,进而及时地为社会提供一种既缓和并协调好了利益的紧张关系、又衡平了价值冲突的法律产品。然而,这一法律产品的生产,实质上是中国法官充分利用了“东西方”两种文化之中的法律资源,又超越两种司法模式而采取的一种更为实用的司法策略;与此同时,这一司法运作模式的背后,恰恰又反映出了“调解”与“审判”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下中国实已无区分开来的必要。

关 键 词:司法  调解  审判  超越  东西方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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