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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杨紫烜.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杂志,1987(5).
作者姓名:杨紫烜
摘    要:赵紫阳同志曾经指出,刑法、民法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是经济法。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在改革、开放、搞活的伟大实践中,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发挥了并将进一步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近几年来,中国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研究的重视,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现在,无论承认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还是否认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都在广泛谈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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