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司机交通肇事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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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立新.受雇司机交通肇事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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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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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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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雇主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之性质及其法律依据众所周知,雇主与受雇司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私营经济成份中的雇佣劳动关系,后者的职务行为为前者的意志所支配和约束,对前者负责,并据此有从前者那里取得一定数量的劳动报酬之权利。在这种关系的前提下,受雇司机在按雇主的意志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肇事犯罪,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雇主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之性质以及审判机关裁判由雇主承担这一责任的法律依据,理论界观点不一,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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