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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角色担当
引用本文:李安宁.公证机构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角色担当[J].时代法学,2023(4):108-116.
作者姓名:李安宁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孩时代”家庭法的福利化研究(22BFX19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课题:“数字经济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遗产管理人实施问题的研究”(JBK23070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既有的“公证+律师”遗产管理人制度实践模式中,公证机构通过担任“库管员”的角色间接参与遗产管理。但从公证角度来看,“库管员”角色与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无法衔接;从遗产管理人角度来看,“库管员”角色违背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当限制了非入库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能。而在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直接模式中,公证机构基于其中立客观的价值定位与遗产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价值相契合;同时基于公证机构在遗产继承活动积累的丰富技术经验以及公证机构自身具有的官方权威性、社会认可性等社会资本优势,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更能够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因此,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普遍共识下,公证机构能够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

关 键 词:遗产管理人  公证机构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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