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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信用信息权利:范畴、内容及其体系
引用本文:张路.论社会信用信息权利:范畴、内容及其体系[J].时代法学,2023(3):57-69.
作者姓名:张路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跨部门跨地域社会信用治理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1“社会信用治理范式研究”(2022YFC330320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与“数据二十条”出台的大背景下,社会信用信息权利在范畴、内容及其体系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基于个人信息重要性、概念核心区域明确、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事由及“动态系统”理论,可以将个人信息定位为权利。“数据三权”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支配权、绝对权,其排除的仅仅是非法获取或处理数据的行为。社会信用信息为个人信息与数据在社会信用领域的延伸,同样应当将社会信用信息权利定位为新型的权利。未来应当依托现有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展开解释,确立社会信用信息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事由,有效实现社会信用信息权利体系的协调。

关 键 词: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权利  个人信用信息权利  信用数据权利  合法性与合理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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