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正当性与有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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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揭萍,陈杰斐.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正当性与有限性[J].时代法学,2023(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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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揭萍 陈杰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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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2.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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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着绝对的正当性,但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权的边界必须清晰。检察权的公益性是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理论依据,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之法理基础。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需有机融合运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权是公权力,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职权的有限性,认识到刑事合规只是企业合规的内容之一,刑事合规第三方考察评估与监管务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主导企业合规的实践中罪刑不能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企业的同时不纵容犯罪;同时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使企业犯罪得到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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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合规 法律监督 正当性 有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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