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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律师的取证权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代理被告的诉讼中享有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权利的限制。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被告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被限制,而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律师却享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主张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律师不能在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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