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决定履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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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士光.法律素质决定履职水平[J].青海人大,2006(5):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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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士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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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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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说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很重要,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代表职务的内在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是所在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光荣使者,这样的使者,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是难以行使好国家权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担负着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四项重任,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这些重任是难以胜任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事原则是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这个“集体”是由一个个“细胞”组成的,每个“细胞”都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整体履职水平才会得到有效提高,法律素质好的人大代表组成高素质的国家权力机关,高素质的国家权力机关才能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不负人民的重托,努力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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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素质 国家权力机关 法律知识水平 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 组成人员 选举单位 最广大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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