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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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少鹏.论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J].律师世界,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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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少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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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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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又称人的担保或人保,担保物权又称物的担保或物保。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过于简单,适用时常发生歧见。学者对此亦见解不一,本文对此略作探讨,以利于法律之正确适用。须申明在先的是,保证分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本文所说保证除特殊说明外,不包括连带保证。一、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型态(一)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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