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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钱叶六.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J].法商研究,2015(2):147-155.
作者姓名:钱叶六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省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FX059);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摘    要: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之下,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处于同一层次,相互之间欠缺阶层性或位阶性,犯罪成立的判断具有整体性和一次性特征,由此决定犯罪概念的内涵具有单一性,即仅能从符合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的层面来理解犯罪。根据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和单一的犯罪概念来认定共同犯罪会遭遇诸多困境,而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运用阶层性的思维来改造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并遵循先考察违法(客观)要件后考察责任(主观)要件之犯罪认定路径。在此基础上,应对犯罪的概念作多元化的理解,并以不法归责为基础来建构共犯论体系。

关 键 词:犯罪构成体系  阶层化  犯罪概念的多元化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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