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是必要且重要的,所谓"大竞合论"并不可取。在对我国《刑法》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内涵进行解读时,不宜采取"行为类型说"。"构成要件说"与"行为类型说"的真正争点在于是否承认特别法条的不周全背后存在"立法者的特别考量",两者间的分歧无法在教义学内部得到解决。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坚持"特别法优先"原则,主张例外情形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重法论立场不可取。通说将许多本为想象竞合的情形误认为法条竞合,从而制造了特殊情形下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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