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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述论
引用本文:朱伟.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述论[J].理论导刊,2007(7):57-59.
作者姓名:朱伟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随着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化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二者之间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与服务关系,而是一种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伙伴关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监督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监管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自治模式”;四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两结合”模式。不同的关系模式各有其优点,亦有其不足。

关 键 词:律师协会  国家机关  关系  模式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7-0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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