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原因多样,关系混杂,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各异,赔偿 功能和权益维护理念不明,争议处理程序公私交叉等,给司法实务造成诸多困惑,也使得此类损失赔偿规则的 建立有了特殊性。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及争议有行政化倾向,并未充分揭示基 本养老保险社会合作事务性质,应利用社会法的知识和原理对其重新审视。研究建议:应保持基本养老保险三 大关系相对独立,将基本养老保险合同即基础关系界定为“社会法上的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债务人 而非行政主体,形成该社会债请求权和请求规则;针对基本养老保险权利的特殊性,应建立继续履行、恢复原 状优先,适当赔偿或补偿补充的社会债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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