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动态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库存品、产成品、半成品或者原材料以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双方约定质物价值最低限额,高于该限额的质物可出旧补新,而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监管人与质权人、出质人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接受质权人之委托对质物进行管控并提供物流服务。此种担保模式是对传统质押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其在本质上并未脱离传统质权之属性,应将处于动态的质物视为集合物而以其整体价值出质,质权人通过间接占有和统一的共同占有实现对质物的实际管领力。此外,还应当基于债之关系对动态质押监管内部关系进行厘清。为了实现动态质押的良性发展,回应司法实践的分歧,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动态质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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