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宜依职权对临时性救济措施决定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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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金高.法院不宜依职权对临时性救济措施决定再审[J].法学,2012(5):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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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金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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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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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法院可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临时性救济的裁定决定再审,但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检察院不能抗诉要求再审。该规定与实际司法实践相脱节,与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相违背,也与临时性救济本身已有的救济途径相冲突,还与新司法解释的再审规定相矛盾。临时性救济的法律性质是假扣押、假处分,只具有临时性、救急性;其没有既判力,只是中间裁判、附随裁判,故法院不能决定再审。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应该清理或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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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时性救济 再审 中间裁判 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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