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江西警政研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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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振华.民国时期江西警政研究(下)[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6):9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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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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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江西,南昌,33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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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国时期,江西设省会警察局(或公安局),各县虚设警察所,由各县知事兼任县警察所长,直接领导分布于全县各处的警察队。警政官员的任用,有简任、荐任和委任三个层次。各级警察职务的任免权高度集中于省,层级特征不明显。警察的招录和晋级,有分别录用和递次晋级晋等的特点。其监督体系的主要特点是内外结合,层次分明。民国时期江西警察的经费与保障总体较紧张,普通警察的工资偏低,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出现警察逃亡现象。民国时期江西的警政建设说明,"警察"定义的外延应当扩大;行政执法应当与刑事执法相衔接;警察队伍的管理应当全面法制化;警察的教育训练应当经常化;警察应当掌握丰富的民法知识;对警察的监督管理应当严格、即时;警察的保障应当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执政党的党务建设应当有别于一般社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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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国警察 组织系统 经费保障 启示 |
文章编号: | 1008-8121(2007)06-0091-07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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