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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伤害权对同意效力范围的限制——兼论被害人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引用本文:杨春然.论被伤害权对同意效力范围的限制——兼论被害人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J].清华法学,2013,7(3):126-142.
作者姓名:杨春然
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关 键 词:同意  正当化事由  充分理由  被伤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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