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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
引用本文:王竹.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1):79-87.
作者姓名:王竹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摘    要: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关 键 词:受害人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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