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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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健彭辉.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13):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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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健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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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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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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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物质性 渎职犯罪 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法益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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