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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贾健彭辉.应以法益理论认定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13):76-77.
作者姓名:贾健彭辉
作者单位: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作出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 键 词:非物质性  渎职犯罪  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法益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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