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有罪”认定吗——谈《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法律效力问题
引用本文:李颖红 ,马家利.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有罪”认定吗——谈《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法律效力问题[J].江淮法治,2002(2).
作者姓名:李颖红  马家利
摘    要:近年来,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些人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机关,公安机关无权认定犯罪,因而也就不能适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