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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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薇,黄辉.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兼谈我国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协调问题[J].当代法学,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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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薇 黄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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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邮编 100084
(李薇),清华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 邮编 100084(黄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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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②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和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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