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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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松.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J].人民检察,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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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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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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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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