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附随义务忽略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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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红.履行附随义务忽略不得[J].北京支部生活,2009(1):6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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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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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先生住的是妻子单位的家属宿舍。这天,王先生家中进了小偷,丢了不少值钱的东西,公安机关勘察了王家被盗现场,认为小偷是通过厨房防护栏进入房屋的。而此防护栏是某建筑公司安装的。几年前,这家公司为本楼更换塑钢窗挪动过王先生家的防护栏。王先生认为家中被盗与建筑公司安装的防护栏不规范有关,他把建筑公司告了,要求该公司赔偿他家被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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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附随义务 建筑公司 忽略 防护栏 公安机关 被盗 塑钢窗 小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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