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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遗失物拾得归属之法律制度
引用本文:刘坚勇,郭一星.试论遗失物拾得归属之法律制度[J].山东审判,2002(3):47-50.
作者姓名:刘坚勇  郭一星
作者单位: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 (刘坚勇),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郭一星)
摘    要:遗失物被拾得后,如何确认其归属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尽完善、合理,且日益暴露出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本文认为,我国立法应完善遗失物之拾得归属制度,明确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悬赏广告制度。 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要件 (一)遗失物拾得的概念与性质 遗失物的拾得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并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自罗马法以来,遗失物拾得可否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因,向来有正反两种立法例: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及日尔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近代以来各国立法,如《法国民法典》第717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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