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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汪永清.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问题[J].中外法学,1994(2):20-24,51.
作者姓名:汪永清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室
摘    要:<正>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简称应受处罚行为),有学者也称之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应受处罚行为,涉及诸多问题,本文拟就下列关键问题发表一些认识。 一、行政处罚的归类原则 “归类”即责任的确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归类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体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行政处罚中的归类可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行为后,应以何为判断标准使其承担行政处罚之责。行政处罚归类原则

关 键 词:行为人  免予处罚  构成要件  行政处罚行为  责任年龄  违法行为  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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