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小组活动切忌形式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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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将乐.代表小组活动切忌形式主义[J].辽宁人大,2007(1):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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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将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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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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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代表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利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小组活动要形成制度,根据代表的实际情况,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制度。同时,代表小组活动要保证代表的出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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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组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小组 闭会期间 人大代表 第20条 代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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