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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单位犯罪 不可心慈手软
摘    要:近年来,单位犯罪已成为经济犯罪中的一股浊流。在一些地方,单位行贿、受贿、偷税、制假、诈骗等犯罪屡见不鲜,但真正受到惩处的却很少。据笔者统计,某市两级检察机关1996年至1997年两年间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215件,其中单位犯罪仅9件,只占4%,移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3件,占1.4%……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对单位犯罪惩处不力,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人们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一些人不仅不能正视这一犯罪行为,反而认为其犯罪的动机是好的,即不是为个人,而是为"集体",不是为谋私,而是为单位谋利益或为"地方经济"谋利等等。原丹东市市长常义因纵容、支持走私犯罪而被判刑时,除了其本人大声喊冤外,也有人认为常义"没有把钱落入个人腰包,不该判刑"。在这种"为公不受罚"的错误观念引导下,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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