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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庸”思想及其法文化的浅析
引用本文:王培松.《论语》“中庸”思想及其法文化的浅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9(1).
作者姓名:王培松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 贵阳市
摘    要:孔子首倡“中庸”见之于《论语·雍也》:“中庸之为德矣,甚至矣乎!民鲜久矣。”一般从字面上解释为:“中庸之德,可算是至极的了!但一般民众,少有此德也久了。” 所谓“中庸”,即为“不偏之为中,不倚之为庸。”“不偏”就是办事公正、正义;“不倚”就是不畏权势,坚持原则。从积极的角度看,“中庸”就是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要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上升到哲学高度看,“中庸”反映了事物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即任何事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互相依存又互相排斥。本文仅从“无可无不可”、“执其两端、用其中”两个方面阐述“中庸”的内容及其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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