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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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阮忠良,玄玉宝.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4):10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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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忠良 玄玉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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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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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关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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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民诉法》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证人出庭 保全申请 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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