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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阮忠良,玄玉宝.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理解与适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4):100-104.
作者姓名:阮忠良  玄玉宝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诉讼法上的保全是指为使将来判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或行为作出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旧《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财产保全",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100条),从而将保全的对象范围从财产扩展至行为。关于保全

关 键 词:新《民诉法》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证人出庭  保全申请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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