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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引用本文:范智君.浅议审判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J].法治研究,2006(9):67-67.
作者姓名:范智君
作者单位:慈溪市人民法院
摘    要:一、准确把握“两个效果统一”的科学内涵 什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必须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或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之所以会将社会效果单独的提出来,不是因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截然不同,而是因为有时存在不将社会价值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考虑范围,而将法律适用简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现象,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

关 键 词: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依法审判  法律适用  价值考量  科学内涵  适用法律  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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