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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论公证可行性基本原则
引用本文:段伟.重论公证可行性基本原则[J].中国司法,2012(12):65-69.
作者姓名:段伟
作者单位: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云南昆明,650000
摘    要:我国1982年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将真实、合法原则确定为公证基本原则。2005年颁布的《公证法》又进一步确定合法、公正、客观为公证基本原则。从我国1954年公证兴起以来,要求将"可行性"作为公证基本原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呼声渐弱,以至于消失在公证行业视线中。可行性曾经在公证的历史演进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在国外或者地区,可行性是否是公证的原则,其以何种形式体现出来?在当下的中国,是否有必要重新将可行性确定为公证的基本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内涵是什么?可行性原则对当下的公证工作有何指导意义。这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和展开的问题。

关 键 词:《公证暂行条例》  可行性原则  90年代以来  合法原则  《公证法》  1954年  公证行业  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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