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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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广远.论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6):7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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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广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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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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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项目编号:2012B545);2011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12400450162)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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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对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维护其自主创新成果和市场利益十分重要.竞业禁止制度和禁令救济制度是两种历史悠久、功能丰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企业在运用这两种模式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时,应明晰其理念基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同时注意对保护模式的综合运用,以构筑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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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 禁令救济 保护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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