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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高洪宾.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J].法律适用,2002(1).
作者姓名:高洪宾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
摘    要:《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一般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效保证的情形还不少,本文试就无效保证的法定事由、责任形式、免责要件等问题作些研究。一、无效保证的法定事由保证,属于与担保物权相对称的人保,故保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否则,就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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