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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与超越: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司法审慎适用——以2012年《民事诉论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对象
引用本文:龙兴盛,王聪.契合与超越: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司法审慎适用——以2012年《民事诉论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对象[J].证据科学,2016(1):74-86.
作者姓名:龙兴盛  王聪
作者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007
摘    要:证据失权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争议的制度,由于该制度本身的双面性,以及我国司法公信力赢弱的现实,基于社会效果考虑,法官在面对迟来的证据时,慎用乃至弃用证据失权便成为符合情理的制度性“防卫措施”.通过比较法视野观察,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失权秉持务实而谨慎的态度.通过司法个案观察,为作出既慎重正确又迅速经济的裁判,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时必须三思而后行,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反复斟酌,只有当事人违反诉讼促进义务,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时,证据失权制裁才能成为法官迫不得已使用的“最后一招”.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证据失权  逾期  制裁  准备程序

Consilience and transcendence: cautious application of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in Chinese civil procedure——with the cod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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