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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止请求权与拒绝履行权
引用本文:蔡素惠.论废止请求权与拒绝履行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4):12-16.
作者姓名:蔡素惠
作者单位:台湾台中育群国际法律事务所 台湾台中,024
摘    要: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是天经地义 ,惟若债权人以侵权行为之方式取得债权(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诈欺之方式令被害人签发本票或支票 ) ,债务人在未依法撤销该债务之前 ,债权人诉请履行债务 ,则债务人 (即侵权行为被害人 )该如何主张 ,保障自身之权利 ?台湾民法为解决此问题 ,仿照德国之立法例 ,于第 198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对被害人取得债权者 ,被害人对该债权人之废止请求权 ,虽因时效而消灭 ,仍得拒绝履行。”然而条文中之“废止请求权”及“拒绝履行”究系何指 ?其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销权关系如何 ?其行使时间有无限制 ?应如何行使 ?又侵权行为之被害人受领加害人之给付后 ,得否再行使废止请求权或拒绝履行债务 ?针对以上问题 ,本文首先探讨废止请求权之意义及性质 ,进而论述废止请求权之行使方法及其限制 ,最后再分析拒绝履行权行使期间之限制 ,以期对此问题有一全面性之了解

关 键 词:侵权  撤销  损害赔偿  废止请求权  拒绝履行
修稿时间:200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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