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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事保证
引用本文:刘生亮,韩迎春.论人事保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66-67.
作者姓名:刘生亮  韩迎春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法律系,黑龙江,大庆,163319
摘    要:人事保证从性质上属于特殊保证,应与损害担保契约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完全独立契约。如果属于完全独立契约则为损害担保契约,如果既有独立性又不失补充性之契约,则为人事保证契约。民法典应对人事保证制度加以规范。

关 键 词:人事  保证  特殊保证
文章编号:1008-7966(2005)03-0066-02
修稿时间:20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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