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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
引用本文:马存利,李晨.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1):44-47.
作者姓名:马存利  李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一般人格权是由德国法院用判例的形式确立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私法领域的一种权利,其主体具有普遍性;其客体是抽象人格利益,囊括了公法与私法上的利益;其权利内容的延伸性.就其功用来说,它在于"创法"、深化对人权的认识以及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防止公法以弥补漏洞为由向私法的渗透,是私法自治的屏障.

关 键 词:一般人格权  宪法  宪法私法化  主体  客体  利益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1-0044-04
修稿时间:2001年9月30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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