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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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存利,李晨.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1):4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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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存利 李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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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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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人格权是由德国法院用判例的形式确立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私法领域的一种权利,其主体具有普遍性;其客体是抽象人格利益,囊括了公法与私法上的利益;其权利内容的延伸性.就其功用来说,它在于"创法"、深化对人权的认识以及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防止公法以弥补漏洞为由向私法的渗透,是私法自治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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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般人格权 宪法 宪法私法化 主体 客体 利益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2)01-0044-04 |
修稿时间: | 2001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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