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组织的改革应当彰显司法属性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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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泽选.检察办案组织的改革应当彰显司法属性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3(22):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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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泽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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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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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面的处、科、组为基本单元运转的,“处、科、组”成了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单位。这种以“处、科、组”为基本办案单元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会弱化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出现办案中事事请示报告服从上级意志的“非司法”现象。检察权曾一度被部分学者戈Ⅱ人行政权的范畴,与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组织的行政化色彩不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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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司法属性 办案 组织 应当 改革 内设机构 基本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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