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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办案组织的改革应当彰显司法属性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向泽选.检察办案组织的改革应当彰显司法属性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3(22):42-42.
作者姓名:向泽选
作者单位: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摘    要:长期以来,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面的处、科、组为基本单元运转的,“处、科、组”成了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单位。这种以“处、科、组”为基本办案单元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会弱化办案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出现办案中事事请示报告服从上级意志的“非司法”现象。检察权曾一度被部分学者戈Ⅱ人行政权的范畴,与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组织的行政化色彩不无关联。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司法属性  办案  组织  应当  改革  内设机构  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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