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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效力问题
引用本文:蔡小雪.关于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效力问题[J].中国卫生法制,2003(4).
作者姓名:蔡小雪
摘    要:一、有关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效力的理论问题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收集的视听资料。对这类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并确认其效力,实际上反映着某一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诉讼价值取向。由于各国的社会因素和法制状况的不同,受诉讼价值取向的影响不同,对此问题各国的态度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对此的态度也不完全相同。美国1934年的《联邦通讯法令》规定,窃听和泄露电话中的谈话是违法行为。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在联邦诉讼中任何违反该法令的窃听谈话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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