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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涉及的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王海龙,李欣.浅议《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涉及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23-26.
作者姓名:王海龙  李欣
作者单位:[1]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综治办,432112 [2]中国地质大学武漠研究生院,430074
摘    要:《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囚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既包括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也包括交通肇事中同罪数罚的情况,客观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不作为,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前提下,过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要罪过形式,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故意亦属此情形下的罪过形式之一,至于定罪问题,主要涉及罪名的确定与犯罪的定性。

关 键 词:逃致逸人死亡  过失  故意  救助义务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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