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可以证明“过去已经存在的遗嘱”——对《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的几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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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顺奎.公证处可以证明“过去已经存在的遗嘱”——对《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的几点看法[J].中国公证,2004(11):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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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顺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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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永福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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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公证>第8期刊登的<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一文,因某县公证处于事后为梁母确认其丈夫生前所立录音遗嘱的真实性而被法院认定公证书无效一案,阐述了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进而得出结论,认为"公证处证明的是过去发生的录音遗嘱的真实性,违背了公证证明应遵循的‘直接证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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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处 公证证明 《公证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差异》 公证员 公证业务 公证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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