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5年12月31日,某大学以某大研院(2005)25号文作出《关于撤销陈某硕士学位的决定》。该决定称:陈某在报考我校199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时,伪造大专毕业学历,以同等学历身份报考我校。陈某凭伪造的学历取得入学资格,我校决定宣布陈某的毕业证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称《学位条例》)第17条的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届五次会议决定,撤销陈某的硕士学位。陈某收到上述决定后,向该大学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予答复。陈某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某大学关于宣布其毕业证书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责令某大学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法院裁判要旨2006年6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海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以陈某的舞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