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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
引用本文:张淳.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139-159.
作者姓名:张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本文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摘    要: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这两项我国现阶段的重要金融改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法律障碍,甚至关于该规定已成为后面一项政策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已有司法判例佐证;该法关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其中,因为在我国并不存在从国家有效规制金钱债权代替行使行为角度看需要该规定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况且将该规定保留在该法中对债权人明显不利。

关 键 词:讨债信托  公司债信托  金融不良债权信托诉讼信托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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