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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引用本文:陶毅.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J].法学评论,1982(Z1).
作者姓名:陶毅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这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确保人民民主权利、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调解,就是第三者主持民事纠纷(或某些轻微刑事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它与和解不同。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或防止争议的一种形式,而调解则是第三者居间调停的活动。调解可分为诉讼上的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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