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执业 |
| |
引用本文: | 吴清旺.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律师执业[J].中国司法,2006(10):107-107. |
| |
作者姓名: | 吴清旺 |
| |
作者单位: |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00 |
| |
摘 要: |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律师执业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的指导下,才能得到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理念,它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法治理念。它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
|
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国家 律师执业 法治理念 民主与法治 世界范围 法治建设 制度建设 律师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